[民事-宁夏银川]杜杲然、青岛半岛信网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与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宁01民终2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杲然,男,1987年0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山东贝莱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半岛信网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南京路110号半岛都市报业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赵衍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进宇,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490号IBI育成中心1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沙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田雨,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宝,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杜杲然、青岛半岛信网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7)宁0106民初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0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阅卷审查和询问双方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进行了核对,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发表的关于被上诉人的系列新闻报道是否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名誉权。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交新证据欲证明其所发表的报道有客观、真实的消息来源。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所做的上述新闻报道是否真实、客观,是否对被上诉人的名誉权造成实质性损害未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7)宁0106民初4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8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杜杲然、青岛半岛信网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审判长 胡春燕
审判员 邢雪梅
审判员 张建国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牟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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